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祝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増湾子向宽城镇九虎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大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袁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祝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9.24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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