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川ZX****号普通二轮摩托,19时40分许,车行驶至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到案后,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附:
1.被告人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772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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