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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11997********,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平安,住海东市平安区**镇****号,系西宁市**医生助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时15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青BN****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东市平安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海东市平安区**路**家属院门口时碰撞停在路东的青A****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浙J0****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54.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关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552号;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祁卫华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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