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钟祥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面包车,从钟祥市郢中镇小康路北三巷行驶至郢中镇长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送往钟祥市长安医院进行采血送检。经鉴定,祝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H*****号小型面包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肖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98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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