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黄石市黄石港区某单位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大道**号**栋**室,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祝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34.7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中共西塞山区**社区委员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干东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5976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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