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67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48分,祝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西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云
检察官助理:姚博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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