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委**组,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灰色起亚牌轿车(京N****9)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农业银行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