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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至文兴路南关桥南侧路段时遇巡逻民警后驾车逃离,在行至西关路与政府大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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