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路**道**巷**号**号楼**单元**号,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镇**号楼**单元**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5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诸城市**街**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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