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 *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号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4日以洪公(交)诉字[2019]313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案发时有配偶)与朱某某(离异)系男女朋友关系,胡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0日晚,祝某某与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洪雅县洪川镇蓉子烤鱼店吃饭并有饮酒行为,期间祝某某与朱某某因情感纠纷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胡某某在随后劝架过程中手机被祝某某摔坏,后朱某某要求胡某某驾车搭载其离开。23时许,胡某某驾驶川Z4V***号小型轿车搭载朱某某沿修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四海酒店外,将车停在祝某某驾驶的川Z37***号小型轿车左侧,祝某某与朱某某再次争吵后驾驶川Z37***号小型轿车由路边车位驶出与胡某某驾驶的川Z4V***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祝某某驾车往前行驶掉头后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阻碍对向川Z4V***号小型轿车离开过程中两车再次相撞,在此过程中,胡某某驾车往后倒车躲避时与后方驶来的由伍某某驾驶的川AS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祝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7mg/100ml;2019年8月26日,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伍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祝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川Z37***号小型轿车在洪川镇洪州大道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祝某某未赔偿胡某某车辆被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樊正祥
检察员:瞿 磊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6070****;
2、本案卷宗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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