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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住红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鄂A****5)沿宋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宋长线永佳河镇付桥工业园路段时,与停在道路右侧的中型自卸货车(鄂J****7)尾部相撞,造成祝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4mg/100mL。

事故发生后祝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恩权

检察官助理:代方丽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红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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