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3时6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银灰色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阎良区人民路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和延安路、西飞大道十字路口(四区转盘)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祝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50.11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祝某某被西安市交警支队吊销驾驶证,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
2、2020年1月16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照驾驶陕A****5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大新巷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先后与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2号小型轿车和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M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祝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69.68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证字〔2020B〕第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肖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与李某某、肖某某达成了民事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查获经过;
4.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5.现场毒品检测报告;
6.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被告人及驾驶车辆信息及照片;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前科刑事裁定书、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
11.户籍信息;
12.证人证言;
13.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且在驾驶证被吊销,被刑事立案侦查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艺华
助理检察官:张高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938****;
2.案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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