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宁波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祝某某以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特定关系人的身份,利用上述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共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原政协第六届舟山市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李某甲(已判刑)应特定关系人被告人祝某某的请托,在浙江汇信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定海区公安分局过问案件。任某某、王某某为疏通关系及感谢李某甲在案件中给予关照并继续结好李某甲,先后于2011年至2014年间送给被告人祝某某及李某甲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68.554万元。其中被告人祝某某先后3次收受或索取任某某、王某某贿赂款60万元。事后,被告人祝某某将此事告知李某甲,李某甲予以默许。
2.2013年上半年,原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书记、副局长李某乙(已判刑)应特定关系人被告人祝某某的请托,对金某某在申请设立游戏厅审批时给予关照。期间,金某某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祝某某共计8万元。事后,被告人祝某某将此事告知李某乙。
3.2005年至2016年,原舟山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陈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润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谋取利益,于2016年1月左右伙同被告人祝某某非法收受叶某某贿赂款10万元。
案发后,李某甲等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金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