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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组**号无业,捕前河北省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由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韩某某、刘某某二人的信任,将位于固安县**小区二期**商品房先后售予二人,骗取韩某某首付款人民币305000元、刘某某首付款人民币320658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后逃匿。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入账汇款业务凭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文件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会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移动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害人韩某某申请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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