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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1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住乐山市市中区********号。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0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祝某某租用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楼的房屋,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抽取5元作为盈利。2020年9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挡获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3万余元。祝某某共抽头获利约1万2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为牟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燕

2021111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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