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582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华府**号楼*单元*楼东户,现租住蒲城县**街道**南巷。2018年12月7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祝某某,在蒲城县东关南巷经营的好再来足浴店内,容留王某某、汪某某利用足浴服务隐藏其的多次卖淫,之后双方按比例抽成获利。2018年12月6日,卖淫女王某某、汪某某在与嫖娼违法人员金某某、曹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及金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微信转账记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目无国法,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被取保候审在蒲城县奉先街道办东关南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