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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强制猥亵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楼镇**楼**号,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镇**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村,被告人祝某某酒后强行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家中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通过抚摸、咬胸部、阴部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猥亵,而后李某某逃离住处,祝某某在其后追赶李某某,再次通过抚摸、亲吻胸部、阴部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慧

2020年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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