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号,住十堰市郧阳区**镇**附近。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拒绝报告财产,于2019年3月4日被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黄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孔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分别起诉祝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先后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结案生效:
1.黄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祝某甲、杨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月**日生效。
2.王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祝某甲、祝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52800元及利息”,于2018年**月**日生效。
3.吕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1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祝某甲偿还吕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51600元”,于2018年**月**日生效。
4.孔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2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祝某甲、杨某某偿还孔某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月**日生效。
5.陈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1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祝某甲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月**日生效。
6.王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21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祝志华、祝某甲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元”,于2018年**月**日生效。
7.焦某某起诉祝某甲借款纠纷案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21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祝某甲、杨某某偿还焦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月**日生效。
2018年9月18日,祝某甲出卖位于郧阳区**镇**小区住房一套,获得售房款30余万元,祝某甲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并将大部分售房款用于个人生意开销,致使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在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统远
检察官助理:熊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甲现被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