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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52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系颍上**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2月28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同年7月7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同年8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颍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主要从事鞋子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被告人祝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6年7月至9月10日,祝某某共拖欠该公司67名员工工资共计508463元,同年9月30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该公司员工赵某某等人的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10月10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对颍上**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多次与祝某某联系未果,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定期限内,祝某某以逃匿等方式拒绝支付。

另查明,2015年春节期间,颍上**有限公司曾因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上访,颍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该公司垫付所拖欠职工工资15万元,该公司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结果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姬某某、王某某、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琪

  2017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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