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镇**村**屯,暂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号**房**楼**号。2017年6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招摇撞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初,被告人祝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称系民政部工作人员李欢,负责“致富卡”项目的后续工作,在骗取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后,诱使刘某某的“致富卡”项目团队成员办理百度闪付注册等业务,从而使得其所在公司获得办理相关业务的返利,其本人可以获得相应提成。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祝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诱使“致富卡”项目团队成员办理百度闪付注册等业务的情况。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工作、住处等信息及民警对祝某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的情况。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某某从其处获得刘某某的联系方式。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祝某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并对从该处搜查到的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予以扣押。
5.微信聊天截图等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冒充民政部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
6.被告人祝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祝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前科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曲丰贺涉嫌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案件材料,证实被告人祝某某检举揭发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检察官助理梁珍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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