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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崇仁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时许,在崇仁县**镇**村**组**田间,被告人祝某某因农田归属一事与堂弟祝某甲发生争吵,尔后拾起田边的竹竿向祝某甲打去,打中其左耳部位,祝某甲当场头部出血。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祝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指认笔录;

3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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