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3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为了挽留交往已久的已复婚的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祝某某威胁称要在佛山市顺德区撒播载有二人交往内容的传单,黄某某不同意继续与祝某某交往。同月17日,见黄某某坚持断绝关系,为了要回交往时花在黄某某身上的钱,祝某某打电话联系黄某某,黄某某让其老公被害人劳某某接听,祝某某以自己有黄某某裸照为由在电话向劳某某勒索5万元人民币,后又通过发微信、手机信息的方式警告黄某某、劳某某,称不给钱就在微信群以及黄某某生活工作的地方散播印有黄某某裸照的传单,劳某某、黄某某因要价过高不同意给钱。同月21日凌晨,祝某某去到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贸易公司打印了约900份印有黄某某裸照的传单,于当天下午、次日凌晨开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黄某某生活工作的多个地方透过车窗撒播完上述传单。案发后,民警于2020年3月22日晚打电话传唤祝某某,祝某某去到罗村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从其身上起获扣押一台苹果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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