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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滥伐林木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祝某某以48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其位于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牛头坡林地内的杉树,祝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内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4.95亩,树种为杉树,林木活立木蓄积31.8立方米,材积27.0立方米。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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