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5月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比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后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邛崃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5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10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游磊,男,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81938717。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2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姜某某(音,在逃)相互伙同,多次到邛崃市、崇州市各乡镇实施入户盗窃犯罪活动,作案时多选择凌晨,为逃避打击作案时均头戴自制头套,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邛崃市**镇**村**组,头戴自制头套,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甲家中,三人合力盗走被害人韩某甲家中的一辆安尔达二轮电动车(车牌号:川AQ42328);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82元。随后,三人又翻墙进入被害人韩某乙的家中,盗走一辆倍特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川AQ70649)、10只母鸡、约80斤菜籽油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81元,被盗母鸡价值870元,被盗菜籽油价值664元。接着,三人又到邛崃市**街道**村**组,采用翻墙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的家中,盗走50斤菜籽油;经鉴定:该被盗菜籽油价值400元。
2、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邛崃市高埂镇和平村,头戴自制头套,撬门进入邛崃市**镇**村**组被害人陈某甲家中,盗走3只公鸡和7只母鸡;经鉴定:被盗公鸡价值288元,被盗母鸡价值525元。随后,三人又撬门进入邛崃市**镇**村**组被害人韦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家中一辆红色艾的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36元。接着,三人又翻墙入院进入邛崃市**镇**村**组被害人罗某甲家中,盗走被害人罗某甲家中80斤菜籽油;经鉴定:该被盗菜籽油价值640元。
3、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邛崃市高埂镇联合村、邛崃市冉义镇园林村地界,头戴自制头套,撬窗入户进入邛崃市**镇**村**组被害人商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商某某家中一辆白色玫瑰之约二轮电动车(车牌号川A******);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296元。接着,三人又到邛崃市**镇**村**组,翻窗进入被害人郑某甲家中,盗走75斤菜籽油和几件衣服;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623元。随后,三人又在邛崃市**镇**村**组被害人王某甲的家中,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猪圈旁边通道内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80元。接着,三人又推门进入邛崃市**镇**村**组张某乙家中,盗走居住于此的被害人张某丙,被张某丙和其妻子发现,张某丙追赶被告人祝某某等三人至其家外公路上,被告人祝某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一根木棒对被害人张某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被告人祝某某等人借机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6元。随后,被告人祝某某、姜某某二人在逃离过程中来到邛崃市**镇**村**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到被害人张某丁家中,盗走一辆红色艾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652元。
4、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邛崃市**镇**组**号,头戴自制头套,撬门进入被害人陈某乙的家中,盗走其堂屋桌上的2盒伊利经典纯牛奶;经鉴定:被盗牛奶价值9元。随后,又到邛崃市**镇**组**号被害人李某甲家,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家中一辆灰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约40斤清油和6只母鸡;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332元,被盗母鸡价值522元。之后,三人又到邛崃市**镇**村**组,翻墙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2886元。
5、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集贤乡地界,翻墙进入崇州市**乡**村**组**号被害人郑某乙家中,盗走两辆奇蕾牌电动车和一辆高路捷牌电动车;经鉴定:其中一辆被盗奇蕾牌电动车价值2580元。接着,二人又来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到被害人蒋某甲家中,盗走800斤黑菜籽和180斤菜籽油;经鉴定:被盗黑菜籽价值2000元,被盗菜籽油价值1440元。
6、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来到崇州市崇阳镇东泉村地界,翻墙进入到崇州市**镇**村**组**号被害人蒲某某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祥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红色注力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祥泰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425元,被盗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价值1940元,被盗注力牌电动二轮车价值695元。接着,三人又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岳某某家中,盗走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63元。
7、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燎原乡梓乐村、铧头村地界,翻墙进入崇州市**乡**村**组**号被害人代某甲家中,盗走一辆爱人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二轮车(品牌、型号不详)。接着,三人来到崇州市**乡**村**组,翻墙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一辆众星牌电动二轮车。随后,三人翻墙进入**村**组**号被害人易某某家中,盗走两瓶1573牌白酒、两瓶五粮液样品酒、一双男式皮鞋。接着,三人翻墙进入**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戊家中,盗走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760元。
8、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到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玉麒麟牌电动二轮车、两只公鸡;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66元,被盗公鸡价值144元。接着,二人又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走一辆民思达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96元。
9、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乡**村**组,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丙家中,盗走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
10、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盗走一辆蓝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黑菜籽约300斤;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36元,被盗黑菜籽价值750元。接着,二人又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向某甲家中,盗走一辆白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30元。
11、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周某甲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祥泰牌电动三轮车、黑菜籽800斤;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75元,被盗黑菜籽价值2000元。
12、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黑菜籽400斤;经鉴定:被盗黑菜籽价值1000元。
13、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号,撬门进入到被害人陈某丁家中,盗走黑菜籽200斤;经鉴定:被盗黑菜籽价值500元。接着,二人又到崇州市**镇**村**号,撬门进入到被害人周某乙家中,盗走一辆粉色玫瑰之约牌电动二轮车、黑菜籽200斤;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60元;被盗黑菜籽价值500元。
14、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乡**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向某乙家中,盗走一辆枣红色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80元。
15、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蒋某乙家中,盗走一辆红色世纪雄风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红色王派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世纪雄风牌电动车价值315元,被盗王派牌电动车价值330元。
16、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粟某某家中,盗走一辆红白色艾玛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红色奇蕾电动二轮车、一辆电动二轮车(品牌、型号不详)。
17、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地界,翻墙进入被害人景某某家中,盗走一辆银色金箭牌电动二轮车。
18、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地界,翻墙进入被害人代某乙家中,盗走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红色派乐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的安尔达牌电动车价值1334元;被盗的派乐牌电动车价值2328元。
19、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己家中,盗走一辆玉麒麟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玉麒麟牌电动车价值1296元,被盗玫瑰之约电动车价值1224元。
20、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地界,翻墙进入被害人仲某某家中,盗走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接着,三人又来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罗某乙家中,盗走软云牌香烟13包、天子牌香烟10包、白色云烟8包、娇子牌香烟5包、蓝娇香烟10包、3瓶谷运牌白酒、2瓶茅台白酒;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795元。
2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盗走一辆安尔达牌电动二轮车、黑菜籽200斤。经鉴定:被盗黑菜籽价值500元。
22、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张某甲与姜某某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地界,翻墙进入该村**组**号被害人舒某某家中,盗走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电动二轮车、黑菜籽350斤;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01元,被盗黑菜籽价值875元。接着,三人又到该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夏某某家中,盗走一辆枣红色倍特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94元。随后,三人又到该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一台创维牌32英寸彩色电视机;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12元。
23、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相互伙同到崇州市**镇**村地界,翻墙进入该村**组**号被害人柴某某家中,盗走一辆桔黄色和黑色相间的奇蕾牌电动二轮车、一辆酒红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被盗桔黄色和黑色相间的奇蕾电动车价值2015元,被盗酒红色奇蕾电动车价值2294元。接着,二人又来到该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盗走一台黑色TCL牌32英寸彩色电视机;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张某甲与他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祝某某参与盗窃30户,犯罪金额454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44户,犯罪金额68042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某某入户盗窃后被发现,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证据光盘叁张,补充证据材料壹份,提讯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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