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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在弥勒市**镇三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祝某某在弥勒市**镇**号网咖门口,将邱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20元。

2、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祝某某在弥勒市**镇**广场内****旅行社门口,将张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60元。

3、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祝某某在弥勒市**镇**小区**号商铺门口,将熊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熊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820元。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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