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1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尹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祝某某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54岁,江苏省人)存放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苏庄村种植地的松木木方65根。经评估,被盗木方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祝某某趁无人之机,从北京市顺义区**制品公司磅站盗窃油锯一台。经评估,被盗油锯价值人民币4320元。
祝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民警查获。被盗木方从其承包地起获并发还,被盗油锯损失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评估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照片、工作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祝某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云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4张)、散材料19页(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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