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6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街**号**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营**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村**号**科技有限公司门口路边,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美利达牌挑战者SL1型自行车一辆。经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718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被盗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等书证;
2.证人霍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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