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在向被害人田某某借钱和帮其微信转账给别人时获知了田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且发现其对使用微信不熟悉。祝某某遂于2020年9月8日至9月20日期间,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三次借到田某某手机后,分七笔从田某某微信账户转账2400元至自己微信账户上。
被告人祝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祝某某母亲已代其赔偿2400元给被害人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9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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