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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盗窃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祝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共实施4起盗窃,盗取人民币共计9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祝某某事先得知同村村民袁某某、徐某甲夫妻出门后会将钥匙放在院门边的墙缝里。遂趁徐某甲家中无人,从墙缝找到钥匙打开院门,后推门进入徐某甲家中,在徐某甲卧室床边柜子抽屉盗得人民币8000元。 

2、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祝某某趁邻居徐某丙家中无人,大门未关,遂溜门进入徐某丙家,并进入卧室,在徐某丙卧室床铺席子下盗得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祝某某趁徐某乙出门,翻入其大院内,强行推开徐某乙的农药店大门。进入店内,因其事先得知店中结账的房间钥匙平时都放在客厅桌子上,遂在桌子上找到钥匙,进入结账的房间。后在结账房间的桌子的抽屉中盗取人民币450元。 

4、 2020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发现徐某甲钥匙遗忘在院门上未拔走,遂将钥匙拿走。当日15时许,祝某某趁徐某甲夫妇外出,用钥匙进入徐某甲院内,后强行推门进入徐某甲家中,在徐某甲卧室床边桌子抽屉内盗得人民币100元。后祝某某在离开锁院门时,被徐某甲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8日,经民警传唤,被告人祝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30日,祝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袁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灵勇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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