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938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路**号**单元**室。2014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祝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社区医院后,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停放在北京路赵家湾的一巷道内。被害人将该电动车找到停放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狮山酒店对面。被告人祝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凌晨5时将该车盗走,并藏匿于松桃路菜市内。同日晚上十时左右,祝某某在该处骑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遵义市物价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指认照片、扣押文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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