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华府**港湾**号楼**号(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堡**号付**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坡社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巷**号**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尉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尉某某、李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冯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卢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碑林区和平路51街区酒吧喝酒庆祝生日,酒吧销售被害人侯某某到卡座与卢某某喝酒期间,尉某某认为侯某某与其女友卢某某态度过分亲密,遂上前从后方对侯某某进行殴打,祝某某拿酒瓶砸侯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将侯某某拖出酒吧至路边,并与祝某某、尉某某对倒地的侯某某进行踢踹。被酒吧保安等人拉开后,尉某某到马路中央打车欲离开,酒吧保安被害人苌某某上前阻拦,尉某某将其打倒后,酒吧保安被害人晁某某及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前阻拦,祝某某、尉某某、李某某与保安发生撕扯继而殴打,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并将祝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苌某某鼻骨双侧骨折、鼻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序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侯某某头皮裂伤,鼻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右足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晁某某头皮挫伤,右眉弓皮肤擦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尉某某到和平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伤情鉴定及告知书;
7、辩认笔录;
8、视频截图;
9、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尉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勇
检察员:郝鹏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尉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捌册;
3、量刑建议书叁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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