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64********,汉族,高中文化,安龙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北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里**栋**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因犯罪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祝某某系安龙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人在未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6月取得贵州****商贸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虚开整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号码:0253128、025****、025****、025****、025****、0253****、0253****、0253****、0253****、0253****、0253****、0253****),发票金额9,551,379.55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23,734.55元。被黔西南州国家税务稽查局罚款811,867.28元,被告人祝某某已缴纳税款和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黔西南国税稽处【2018】1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黔西南国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证人令某某证言、证人郎某某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正林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里**栋**单元**室;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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