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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县**族**村**组。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3月29日被上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1年6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佰元,2015年9月18日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8日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的事实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祝某某花200元钱,提供照片、姓名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伪造、购买了一张姓名为祝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301041977********、住址为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栋的虚假身份证件。

2、诈骗的事实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祝某某虚构其为浙江义乌人且任职浙江商会鹰潭分会副会长的身份,以在贵溪成立办事处需要租赁店面为由,通过汪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邓某某。2019年9月份,祝某某谎称其在湖南某高校有关系,以只要1.8万元就可以办理大学文凭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8万元。后祝某某又谎称可以帮邓某某在浙江商会鹰潭分会解决公务员编制,以只要1.5万元就可以通过笔试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骗取邓某某1.5万元。后邓某某意识到被骗并向贵溪市公安局报案。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祝某某被公安机构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同时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桂萍

检察官助理:王明青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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