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委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祝某甲利用虚假身份,使用微信名为“zhuzhikun736169”通过网络向被害人杨某某销售口罩。在收取杨某某26000元货款后,未按约定向杨某某发货,而将杨某某支付的260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个人生活支出。后祝某甲变更联系方式躲避杨某某向其追要货款,骗取杨某某26000元。案发后,诈骗所得已全部退还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祝某乙、兰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微信转帐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报案材料、转帐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甲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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