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被告人祝某某虚构炒“现货黄金”赚钱的事实,并冒充黄金分析师黄某某、王某某、平台工作人员邹某某等身份,以帮助他人入金、向分析师分配利益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某某。期间,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多次向祝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105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某退还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人民币13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向祝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69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人民币1.2万余元;
2017年2月份,被害人张某某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7年5月份,被害人孟某某和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某退还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6年间,被害人杨某某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某支付人民币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祝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祝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账目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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