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7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17时许,购毒人员谭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祝某某提出购卖50元毒品,祝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雷州市东里镇英歌树村村口附近交易。后双方到达约定地点,祝某某接过谭某某付给祝某某的50元后将1小包毒品交给谭某某。双方交易后即被民警抓获,缴获谭某某向被告人祝某某购买的毒品,经称量,净重0.03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2月16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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