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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贪污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Z123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7********,汉族,本科文化,原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同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出差补助、私自调增个人奖金等方式,从公司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日常生活开销等个人支出。

被告人祝某某于2020年4月主动向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已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1.被告人祝某某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2.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简况》、《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系国有公司。

3.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简历表》、《祝某某基本情况》、《薪酬管理岗位职责》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工作职责。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祝某某贪污的事实

1.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出差补助及住勤补助管理规定》证实,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差补助费用审批、发放流程及被告人祝某某未曾长期出差支援过项目。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薪点调整由被告人祝某某在ERP系统内操作。

3.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出差补助发放单、审批表、银行凭证、被告人祝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绩效基点证明、情况说明、统计表、月度奖金发放标准等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数额。

4.被告人祝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

1.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祝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到案经过。

2.华东**电工程有限公司纪律检察委员会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已退赔上述赃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一份。

5.《关于祝某某贪污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九十三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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