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5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 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6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祝某某为防止其庄稼被野生动物糟害,私自在其位于郧西县**乡**村**组的玉米地周围架设电网。2020年8月12日下午,祝某某饲养的一头黄牛在该玉米地附近被电网电击死亡,祝某某遂前往该组小组长侯某某家,请侯某某拍照固定证据,看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因侯不在家,被告人遂返回家中,当晚,被告人又将电网通电。侯某某回家得知后联系了同村村民卢某甲,让卢某甲帮助被告人将该黄牛宰割处理,卢某甲又邀约了邻居曹某某(男,殁年63岁)、卢某乙一起帮忙处理。2020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卢某甲、曹某某、卢某乙、侯某某一起前往被告人家,四人行走至被告人的玉米地旁边时,曹某某接触到被告人布设在此处的电网后被电击倒。案发后,被告人伙同侯某某等人将曹某某送往**乡卫生院抢救,途中,**部书记胡某某,胡随电话向郧西县公安局景阳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随指派民警前往案发现场处置,途中遇到正在赶往医院的被告人等人,民警遂一起前往医院,经医生检查,曹某某已身亡。民警随将被告人带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系触电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卢某甲、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海英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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