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5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甲于1980 年与金某某在英山县金铺镇杨河村结婚,婚后生育了两子,后又在未协议离婚和登记离婚的情况下,于2007年开始,与肖某某以夫妻名义租屋同居在一起,并生育了一男一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英山县金家铺镇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离婚登记档案信息,黄州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相关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肖某某、祝某丙、祝某丁、张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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