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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出生日期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7时许(禁渔期),被告人祝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北江支流鹅寮村河段(禁渔区),使用电鱼机、电鱼杆、捕捞网进行捕鱼。同日9时许,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祝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电鱼工具以及184条渔获。经称量,被告人祝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重量为10.46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机一台、电鱼杆一根、电鱼机电池一个、捕捞网一个、184条渔获共重10.4斤;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关于祝某某涉嫌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的证明》;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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