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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祝某乙开设赌场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平安区**小区****单元**室,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以开设赌场罪被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强,青海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号楼**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文存,青海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海东市平安区**家属楼**单元**楼开设麻将馆,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谋利。被告人祝某乙在该麻将馆经营期间负责打扫卫生、买烟、做饭等辅助工作,并在祝某甲不在期间负责经营该麻将馆。2017年6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祝某乙继续在该地点不定期经营该麻将馆,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平安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银行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凭证、关于对祝某乙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李某某等33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4.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谋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乙在明知祝某甲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的情况下,协助从事相关工作及后续单独经营该麻将馆的行为也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祝某乙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祝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侠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现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2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笔录1份共3页、自述材料1份共4页、情况说明1页、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页、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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