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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黄某甲等14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6********,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9********,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曾用名黄某己,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庚,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乙,曾用名祝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丁,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戊,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6********,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己,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庚,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苗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辛,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黄某甲等14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甲祝某壬于2005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2016年祝某壬离开祝某甲家外出广东省务工期间,祝某壬与纳雍县寨乐乡人李某甲相识后同居生活,二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祝某壬外出期间,祝某甲一直寻找祝某壬未果,二人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解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祝某甲获知祝某壬的父亲去世,心想祝某壬必定回其纳雍县昆寨乡治沟村不嘎组的家中祭奠其父亲,遂于2020年1月5日晚至6日早上相继邀约被告人黄某庚祝某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丁(小)、祝某戊黄某戊黄某丙祝某己祝某丁祝某辛、祝开元、黄某辛与黄伟、祝某C(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及祝某A、祝某B、祝某D、祝某E等人前往祝某壬家将祝某壬带回处理其与祝某壬的“婚姻”关系,同时祝某甲提出若在带回祝某壬时遭到阻拦发生打架,则请大家帮忙打架,黄某庚等人均表示附和。

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祝某甲安排被告人祝某辛驾驶面包车拉上打架的木棒,组织上述其邀约的被告人黄某庚等人到达昆寨乡治沟村不嘎组,打探好祝某壬所在后,祝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戊黄某庚等人强行将祝某壬从丧堂拉走至祝某辛停车点,并强行推祝某壬上车,同在丧堂祭奠的李某甲闻讯与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李某丁等人赶到现场阻止祝某甲等人将祝某壬带走,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祝某甲一方持木棍殴打李某乙头部,李某甲持竹竿殴打祝某甲,双方进而分别持木棒、竹竿等工具互殴,导致祝某甲、祝某F、祝某G、黄某戊某戊、李某丁李某乙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乙、李某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祝某甲黄某庚祝某乙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丁(小)、祝某戊黄某戊黄某丙祝某己祝某庚黄某辛祝某辛祝某丁等人传唤到案,祝某甲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的主要损伤为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头面部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头部创口,评定为轻微伤;李某乙的主要损伤为头部创口,评定为轻微伤;杨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手第2掌骨骨折及头部创口,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马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液/血气胸、右侧第9肋骨折、额顶部创口,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因外伤致右耳廓部分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颞顶部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检查诊断证明,祝某辛黄某辛取保候审材料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祝某A王某某李某己李某庚祝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马某某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祝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小)、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庚祝某乙祝某丁祝某戊祝某己祝某庚祝某辛黄某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7.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小)、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庚祝某乙祝某丁祝某戊祝某己祝某庚祝某辛黄某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小)、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庚祝某乙祝某丁祝某戊祝某己祝某庚祝某辛黄某辛因逞强斗狠,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导致多人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健

                                               检察官助理 唐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甲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庚祝某乙祝某丁祝某戊祝某己祝某庚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甲黄某辛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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