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民委员会**号,于2015年6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时42分许,被告人祝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NB****的小型轿车途径连州市**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其当场接受了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被告人祝某甲被执勤民警带至连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被告人祝某甲的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祝某甲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后,冒用其堂弟祝某乙的身份逃避执法检查。
另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人祝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终生禁止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违反交通法规,被终生禁止驾驶机动车后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兆勇
检察官助理 雷彩庭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甲现住连州市**镇**村民委员会**号;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