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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1许,被告人祝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某、付某某、杨某甲、祝某乙、杨某乙(均已判决)等二十多人集结在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星光厂门口,随后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村村道**皮塑厂员工宿舍楼门口,无故合伙将站在门口的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祝某宇等人围起来,后被告人祝某甲等人持伸缩棍等器械对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祝某宇进行殴打,致使该三人受伤并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祝某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祝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辞退通知书、员工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祝某宇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某、杨某甲、祝某乙、付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汕南公(司)鉴(法临)字〔2018〕09095号《鉴定书》、汕南公(司)鉴(法临)字〔2018〕09097号《鉴定书》、汕南公(司)鉴(法临)字〔2018〕09094号《鉴定书》、汕南公(司)鉴(法临)字〔2018〕09096号《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祝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崇

2020年8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祝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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