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住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祝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祝某甲先后在微信、闲聊APP创建群,在****游戏平台创建俱乐部,在该平台购买钻石开游戏房间,再将群内人员拉入俱乐部,组织俱乐部人员进入游戏房间内以打双扣、玩“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在微信群、闲聊群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输赢结算,被告人祝某甲收取每个房间3元或5元的房费,从中非法获利。至2020年2月,被告人祝某甲吸收了高某某、吕某某、祝某乙等几十名人员参与赌博,通过微信、闲聊共收取房费 169484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甲退缴赃款2万元;涉案2张银行卡被冻结,冻结资金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3.证人高某某、吕某某、祝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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