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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性,1981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乡**社区**庄**户, 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 1月15日20时许,在利辛县**乡**集大街中心街十字路口南侧水泥路上,被告人祝某甲与祝某乙酒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祝某甲头部受伤伤,祝某乙脸部、头部、腿部受伤。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刘某某、祝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辛县纪王场乡路集社区路集庄155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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