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2020年2月14日至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祝某甲在盈江县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贩卖给龚某某5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祝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脚贩卖给刀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2019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祝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脚贩卖给刀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祝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脚贩卖给刀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祝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娤房附近贩卖给哏某某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祝某甲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祝某乙家厕所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祝某甲身穿裤子右边裤包内的一个棕色烟盒里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的海洛因1瓶,经称量,净重0.07克;从祝某甲身穿裤子后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5元;从厕所地上查获祝某甲吸食毒品所用的锡纸1张、绿色打火机1个、黑色手机一部、吸食剩下的用棕色玻璃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09克。本案共查获海洛因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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