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岑巩县**镇**道**段**楼上。2011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祝某甲利用其到三穗县、玉屏县疾控中心美沙酮门诊服用美沙酮的便利,通过用口含将美沙酮带出门诊藏匿在瓶中的方式将美沙酮带回家用于自己服用并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祝某甲将150毫升美沙酮在岑巩县新兴镇心连心超市附近给贩卖给吸毒人员付某某,获毒资350元钱。
2、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祝某甲将160毫升左右的美沙酮岑巩县新兴镇心连心超市附近给贩卖给吸毒人员付某某,获毒资380元。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祝某甲将150毫升美沙酮贩在岑巩县新兴镇心连心超市附近给卖给吸毒人员付某某,获毒资350元钱。
2020年5月22日,镇远县公安局经依法搜查,在祝某甲家厨房冰箱内查获两瓶美沙酮溶液,分别用矿泉水瓶存放,经依法称量分别净重为21.52克、344.82克。2020年6月15日,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美沙酮成份。
1.物证:手机二台、银行卡二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昌焕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甲现取保候审处所在岑巩县**镇**道**段**楼上;联系电话:1333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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