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祝清波,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号。被告人祝清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清波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清波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祝清波,听取了被告人祝清波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7日侦查机关将案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祝清波以帮助张某某、褚某某、郝某某、宋某某等人从**汽车租赁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租车或买车为名,私自收取“订金”、“首付款”、“租车费”等,并对被害人编造各种理由掩盖诈骗事实,骗取张某某、褚某某、郝某某、宋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600元。
2019年9月底至10月期间,被告人祝清波故意隐瞒自己从**汽车租赁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骗取黄某某、王某某、华某某、詹某某等人信任,骗得上述4人交纳“租车费”共计33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祝清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
2. 证人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华某某、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祝清波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清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清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永清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祝清波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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