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祝秦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认罪认罚规定,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祝秦某通过他人相亲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后被告人祝秦某就开始追求被害人高某某,但一直被被害人高某某拒绝。2020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祝秦某得知被害人高某某与其他男子相亲后,便从家中拿出一把折叠刀放在身上赶至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见面后,被告人祝秦某再次表达对被害人高某某的喜欢,但遭到被害人高某某的拒绝。之后被告人祝秦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高某某的右上腹捅伤,并将被害人高某某的婆婆杨某某的手部划伤。
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胃窦贯通伤,胰腺贯通伤,胆总管下段横断行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后,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右手部多处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邹某甲、邹某乙、陈某某、黄某某、邹备君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祝秦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祝秦某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辰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祝秦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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